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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后,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达成,符合本期行权条件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认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董事会就本议案表决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相关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禁止行权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同意激励对象在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内自主行权。
独立董事:陈明、宋思勤、赵德军
2023年 5月 30日